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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慈善项目推进精准帮扶工作的通知 (吴慈〔2018〕5号)

苏州市吴江区慈善总会

苏州市吴江区慈善基金会


吴慈〔2018〕5





 

关于进一步完善慈善项目推进精准帮扶工作的通知

 

各区镇慈善分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江苏省关于“聚焦富民”的总体部署及苏州市《关于建立“一户一档一策”推进困难家庭精准帮扶工作的通知》要求,慈善总会(基金会)进一步完善慈善大病救助、危房改造等慈善项目,通过慈善力量推进困难对象精准帮扶,减轻困难群众医疗、住房负担,切实发挥慈善救助的重要补充作用。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慈善大病救助

1. 救助对象包括年度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含)的低保、低保边缘、重残及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困人员及孤儿;年度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含)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两倍低保标准的本地户籍大重病困难对象。

2.年度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不满5万元的,由区镇慈善分会救助,超过5万元(含)的由区慈善总会(基金会)救助。

3.大病救助受理时限一般在当年度,跨年度的原则上仅受理上年度第四季度个人承担医疗费用。

4.两级慈善救助标准由年度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20%提高到25%,封顶线由3万元提高到4万元。

二、农村危房改造

1.补助对象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本地户籍农村家庭。

2.补助范围由“两人以下建房不超过2间,三人以上不超过3间,每间面积20”调整为“两人以下(含两人)补助不超过2间,三人以上(含三人)补助不超过3间”。对于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危房改造须签订承诺书,按照不超过2间改造,如超标改造,视为自愿放弃危房改造补助申请资格。

3.新建补助标准由每间补助2万元提高到3万元,房屋修缮补助标准根据修缮程度,由每间补助0.4-0.8万元提高到0.8-1.5万。

三、慈善助学

1.助学对象为低保、低保边缘、城镇特困职工家庭的大学生(含大专)及高中生(含中专、职高)、学前教育儿童。

2.助学标准为大学生(含大专)在读期间,每年7000元;高中生(含中专、职高)在读期间,每年4000元;学前教育儿童在读期间,每年2000元。退出低保、低保边缘、特困职工的不予补助。

3.除涉及每年参与“联合爱心助学”的单位部门外,助学对象收到的其余助学类资助不与慈善助学标准进行差额计算。

4.应届助学对象由区慈善总会(基金会)进行补助,往届助学对象由区镇慈善分会进行补助。

四、“手拉手、送温暖”救助

1.救助范围包括年度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含)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对象;年度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含)的低保、低保边缘、重残、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困人员、散居孤儿;年度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25万元(含),因病导致生活困难对象;困难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疾病(病种限定参考低保边缘病种),导致该家庭年度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大于全年家庭可支配收入(以统计年鉴的全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对象。

2.救助标准为按其年度个人负担医疗费用35%比例进行救助,其中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和散居孤儿,救助比例为80%。封顶线由6万调整到7万。

3.年度内得到大病救助后的救助对象当年度负担医疗总费用按累计费用实行补差救助

五、规范慈善分会项目

1.根据新一届《吴江区慈善总会章程》相关条款和工作要求,各区镇分会在不违背《慈善法》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在辖区内自行开展慈善活动,并实行慈善分会项目报备制。各区镇慈善分会于2018年7月底前认真梳理各自慈善项目,凡不属于区级慈善业务的,都需填写《慈善分会自行开展慈善类项目备案表》(附件)进行备案,经区慈善总会(基金会)同意后方可开展。

2.各区镇慈善分会资金使用实行审批签字制度,对于非日常性慈善项目,同时单笔支出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上报区慈善总会(基金会)审核讨论通过后实施。

六、其他

慈善大病救助与危房改造项目调整的受理范围自2018年4月1日起。

 

 

 

苏州市吴江区慈善总会         苏州市吴江区慈善基金会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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