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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吴江市慈善基金会“以人为本、关爱民生、扶贫济困、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为帮助因政府救助政策涵盖不到的困难群体和项目,制订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1、按照《吴江市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展救助工作;
2、公开、公平、公正;
3、市、镇(区)两级分级负担;
4、量入而出,救急、救难。
二、救助范围
具有吴江市户籍的常住居民。
三、救助对象
经政府、单位、社区、亲属等帮助后,仍有困难的下列对象: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生活困难群体;
2、因重病、大病或遭遇突发灾害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3、因家庭贫困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大、中、小学学生;
4、在劳动年龄段就业暂时有困难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特殊人员;
5、因家庭贫困无能力维修、改建危房的家庭;
6、18周岁以下大重病儿童;
7、孤寡老人、孤儿;
8、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四、救助标准
一次性救助金额一般为1万元,一个家庭全年慈善救助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除特殊情况外。
五、申报和审批程序
申请慈善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当事人)或家庭其他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居(村)委会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填写《吴江市慈善救助审批表》,申请人应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收入证明、遭遇突发性灾难相关证明(说明)材料等。重病患者申请救助时需出示镇级(含镇)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及自付(含自费)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属车祸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居(村)委会在同意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须将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病历等不便收缴的资料复印留存。
居(村)委会接到慈善救助申请之日起,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无异议的,签字盖章后上报镇(区)民政部门。
镇(区)民政部门自接到上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向符合救助条件的被救助者发放救助金 ,同时按月报市民政局备案;需要市级救助的,镇(区)民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六、救助和资金发放方式
1、镇(区)级由民政办(科)负责,根据群众困难程度,及轻、重、缓、急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即时应急救助和按季集中审批救助两种形式。市级由民政局负责,每季度审批、救助一次;
对于大重病对象,一般医疗费自付(含自费)部分不满5万元的,由各镇(区)救助,5万元以上的报市慈善基金会救助。
2、镇(区)民政办负责慈善救助资金的发放。小额救助,可直接发放现金;大额(5000元以上)原则上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享受救助的本人或家庭成员开户账号。
3、对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由镇(区)民政部门先预支救助直接办理,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并备案。
4、对突发性的危重病患者的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其他困难多次申请时,应该视情逐次调低每次救助金额。
5、大重病患者已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保险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其慈善救助金额不得高于自付(含自费)医疗费部分。
七、监督和管理
1、慈善救助款项的发放情况要纳入市、镇(区)民政、财务公开范围,定期向群众张榜公布;设立和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每名被救助者均要填写《吴江市慈善救助审批表》;在领取救助金时,必须由当事人或家庭其他成员签字(盖章);各镇(区)要对慈善救助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加强慈善救助申请资料及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档案管理 ,各类数据、资料保管最低年限5年,属于会计档案的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执行。
3、对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欺瞒手段骗取慈善救助资金的,除追回冒领款物外,取消其申请慈善救助以及其他救助的资格。
4、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八、本办法实施由市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吴江市慈善基金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日